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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 州 市 体 育 科 学 学 会 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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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0日第四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苏州市体育科学学会
第二条 苏州市体育科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苏州市体育科技工作者自愿参加、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地方学术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体育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发展体育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广大体育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政策,遵循“体育振兴必须依靠科技进步,体育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体育运动发展”的方略,围绕国家在各个时期体育科研工作的重点和体育工作的任务(配合“全民健身计划”及“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等),积极开展学术活动。
本会倡导更新知识,尊重人才,倡导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倡导学术民主,坚持百花齐放的方针。为促进体育科技队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体育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普及和推广服务,为增强人民体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体育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苏州市体育局业务指导和管理,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体育科学学会和江苏省体育科学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会址:苏州市三香路1111号体育中心综合健身馆四楼。邮政编码:215004 电 话:6863512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开展体育科技学术交流,组织对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密切与有关学科和学术团体的横向联系及协作。
(二)普及体育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
(三)开展继续教育,组织技术培训,举办学术讲座,帮助体育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四)为我市体育科技工作提供决策咨询、论证。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组织撰写学术论文和科普读物,并向有关杂志推荐发表。
(六)推广体育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七)发展同国外体育科技团体和体育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八)评选和奖励优秀体育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培养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体育科技工作和学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体育科技工作者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体育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个人会员:在体育科研、教学、训练、管理部门工作,热心体育科技事业并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体育科技工作者及相关学科的科技工作者。
(二)团体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具有一定水平、支持本会的体育科研、教学、训练等单位。
(三)名誉会员:对促进体育科学技术的发展有一定贡献,有较高的学术威望及影响,热心参加本会学术活动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个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二)团体会员:由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秘书处发给证书。
(三)名誉会员:由本会理事会提出推荐名单,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理事长发给证书。
港、澳、台地区体育科技工作者要求加入本会者,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取本会学术活动的有关资料;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团体会员可要求本会提供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等;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每届理事更新不少于1/3;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表彰、奖励先进;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批本会学术活动及工作计划;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予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4年,常务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2。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限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会员大会1/2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体育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在学术上有杰出成就,有一定威望和影响,对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往届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批准可任名誉理事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或团体的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有关部门资助;
(五)利息;
(六)学会基金;
(七)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审计及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市体育局、市科协、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市体育局、市科协审查同意,经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1/2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并报市体育局、市科协审查同意,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体育局、市科协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全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与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按国家规定,在市科协、市体育局、市民政局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乌云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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