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苏州市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申请与受理办法/-->
|
|
/--> (2007-8-20 21:04)/-->
|
/--> 为了规范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行政许可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关于公布苏州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项目的通知》(苏府[2004]103号)和国务院第412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申请许可条件 (一)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行政许可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备合法身份; 2、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3、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4、有活动所在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5、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须具备的条件: 1、活动场所须经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 2、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3、负责人具备合法身份; 4、辅导员经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 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二、 申请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须递交的材料: 1、申请书(一式二份); 2、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具备合法身份的证明; 3、举办活动的方案(包括:组织机构、规模、参加对象、人数、活动内容、时间、安全和卫生方案); 4、举办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设施、器材的有关证明; 5、活动场所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6、街道、乡镇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7、具有管辖权限的公安机关(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意见; 8、县市、区体育行政机关审查意见。 (二)建立健身气功站、点须递交的材料: 1、申请书(一式二份); 2、申请人具备合法身份的证明; 3、负责人和辅导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的证明; 4、活动方案:包括习练规模、习练对象、人数、习练功法、习练时间、习练设施、器材和资金、管理制度; 5、活动场所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6、当地街道、乡镇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7、具有管辖权限的公安机关(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意见; 8、县市、区体育行政机关审查意见。 三、 申请与受理程序 1、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须递交申请书和申请相关材料。 2、受理机关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机关正式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书面说明理由。
苏州市体育局 二OO四年十二月
健身气功站点设立审批 许可主体:苏州市体育局 设定依据:国务院2004年“第412号”令 申报材料: 1、 申请表; 2、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具备合法身份的证明; 3、 负责人和辅导员经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4、 活动方案; 5、 活动场所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6、 街道、乡镇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7、 具有管辖权限的公安机关审查意见; 8、 县市、区体育行政机关审查意见。 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批—发证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68627690 投诉电话:68628999 68624136
(体育局编辑)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