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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体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007-8-6 13:15)
    苏州市体育局是苏州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为了贯彻国家有关体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推进以法治体,促进我市体育事业和体育市场繁荣、健康、持续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基本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苏州市体育经营管理办法》

    二.行政执法主要职责:
    1、宣传和执行有关体育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建立和健全体育经营管理制度;
    3、统一规划体育经营项目的布局;
    4、审批体育经营项目和经营活动,分别核发《体育经营许可证》和《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 
    5、监督检查体育经营项目和活动,协助有关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6、培训体育经营管理人才和从业人员,核发《专业岗位证书》;
    7、对体育经营项目实行年审验证制度。

    三.行政执法工作要求:
    1、态度热情。对前来办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到有问必答,不怕难,不嫌烦,工作人员使用文明用语,禁止"吃、拿、卡、要"的不廉洁行为发生。
    2、工作认真。对单位和个人申办经营项目等有关事宜,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全的,待材料补齐后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解释,说明原因,让申办者理解和满意。 
    3、方便群众。廉洁、高效地办理各种申办事项,明示办事程序及所需的手续、证件。

    四.行政执法办事期限:
    1、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规定所需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者申办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于不同意的,必须说明理由。
    2、体育行政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
    3、体育行政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同时,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受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者,视为放弃听证权。 
    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亦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随时接受群众举报和投诉,在规定时间内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登记、呈阅、交办、催办、自办、反馈、结案等工作。

    五.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或个人申办经营项目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符合办理条件而不予受理、办理的;
    2、未按本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定期限办理有关手续及有关证件的;
    3、不按法定程序或不认真审核有关材料,错办错发证件的; 
    4、违反本委廉政建设规定的。

    六.行政执法监督、举报: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监督和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0512-65115389
 
 
(体育局编辑)

 
 
 
主办:苏州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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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15006 联系人:安先生、吴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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